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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工程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次数:1256

工程学会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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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山东农业工程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推动我省农业工程技术进步,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工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增强科研院校、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等机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工程学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主要是指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是山东农业工程学会接受有关科研院校、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等机构的委托,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形式和程序,邀请相关专家,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评审、评议、论证、验收等,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原始性创新、发现和培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以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二章 受理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代表山东农业工程学会作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机构,主要受理下列范围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

(一)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对科技成果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不同。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七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即山东农业工程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或者评价咨询专家组)及被评价方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来源、技术方案、主要研究内容,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试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获得的知识产权、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和论文等。

5.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用户应用证明;

9.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向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成果评价申请。

(二)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

(三)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约定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

(四)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支付评价费用;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则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指定一名负责人,并由其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五)按照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寄发函审材料;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汇总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六)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及综合评分,撰写《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交付委托方。

对于在评价活动中有较好评价结果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协助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七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 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 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同时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

(二)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确保所聘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 评价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九条 评价专家组综合每位评价专家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评价报告是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山东农业工程学会科技成果专用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评价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30天内向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

第十一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四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工程学会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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